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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體解剖模型在發展中遇到過哪些阻礙呢?
人體解剖模型在發展中遇到過哪些阻礙呢?
更新時間:2021-10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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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代中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質,傳統的倫理道德仍在左右著國人的頭腦。帝國主義入侵中國的同時,也把西方文明帶到中國,人體解剖學和
人體解剖模型
即是其中之一。由于違背傳統倫理道德,所以實施起來困難重重。
在中國傳統倫理道德里,一個活生生的人,根本沒有獨立人格,連身體也不是自己所有,“身者非其私有也,嚴親之遺躬也”,即父母的恩賜。敢不愛惜乎?由此構成孝道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-愛惜自己的身體。曾子曰:“父母全之,子弗敢闕。故舟而不游,道而不徑,能全支體,以守宗廟,可謂孝矣”。用《孝經》的一句話來概括,即“身體發膚,受之父母,不敢毀傷。”如果平時不慎損傷了身體,也羞愧難當,“子春下堂而傷足,廖而數月不出,猶有憂色。門人問之曰:‘夫子下堂而傷足,廖而數月不出,猶有其故?’樂正子春曰:‘……父母全而生之,子全而歸之,不虧其身,不損其形,可謂孝矣!君子無行咫步而忘之,余忘孝道,是以憂’”。這個故事,今天讀來非常可笑,如果與封建禮教聯系起來,又不足為怪,它十分生動地反映出這種觀念對人們影響之深。愛惜身體,不但包括活著時的軀體,也包括死后的尸體,所以中國一向主張保全尸首。儒家以仁為本,再加上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等觀念的影響,三者結合起來,構成近代人體解剖實施不力的倫理障礙。
為了加強以上觀念對人們的影響,封建法典列專門條款嚴懲殘害尸首的行為。《唐律疏議》是我國現存最早、最完整的法律著作,集戰國、秦漢、魏晉、南北朝、隋朝封建法律之大成,成為宋、元、明、清歷代制定和解釋法典的藍本,筆者以此為依據,剖析有關條款。《唐律疏議》卷17有“殘害死尸”一欄。如果殺死人,再支解,或焚燒尸體,不但處死刑高刑-斬刑,妻子還要流二千里。如果不殺人僅殘害死尸(焚燒或支解),或棄尸于水中,處“減斗殺罪一等”。如果割去尸體的頭發,或不同程度地損傷尸首,要處“減斗殺罪二等。”在路上碰見死尸,不掩埋,或在墓地薰狐貍而燒著棺槨者,各徒二年;把尸體燒了,徒三年。這些保護尸首的條款,周密詳盡,甚至不厭其煩,在全書中占有較重要的地位。它更直接、更積極地促進了大眾對尸首的愛護,鞏固了視毀壞尸體為不仁、不法的思想。
兩個尸體解剖規則中規定所有尸體解剖都經過地方行政長官同意,方能解剖。這樣尸體解剖能否順利實行,在很大程度上便取決于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志。他們盡管做的是的官,可思想上仍被封建倫理道德束縛著,也并不比民眾更多受過西方科學文明的沐浴,他們不理解尸體解剖,把它等同于出于仇恨等動機的支解尸體。因此,當時“行政官署,往往惑于因果,輒作中梗”成為尸體解剖實施不力的行政干涉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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